2008年4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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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天就执行回来两年前欠款
嘉善法院行动迅速措施有力,38万欠款两日清
钱骏 吴为民

  本报讯 4月11日上午,当嘉善县一家水泥预制构件厂的周老板在和解协议上签名,并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5万元的支票时,不禁感慨:“执行新规定真是好,还不到两天就把我两年前的欠款执行回来了。”
  2006年夏天,周老板的水泥预制件厂应嘉善县的另一家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要求,向其送了价值37.4万元的货。事后,对方出具一份凭证,确认了送货数量和货款金额,但始终未付款。到了2007年,因预制构件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公司停业,怕自己的钱没了着落,周老板于今年1月底向嘉善法院起诉,对方在法庭上承认欠款数额,但不愿协商还款事宜,最终法院于2月19日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37.4万元欠款,但被告并未自觉履行。
  日前,周老板发现被告公司预制场上的部分方桩已陆续被转移,赶紧于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并在办理立案手续时说明了有关情况,希望法院尽快执行。10日下午,依照新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: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并有可能隐匿、转移财产的,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”,嘉善法院及时作出裁定,对被执行人嘉善某预制构件公司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当天下午2时许,嘉善法院执行局派出10名干警赶赴现场,就地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内的横车及混凝土搅拌机等设备和400余根不同型号的方桩等财产。在实施查封措施时,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宣传了修改后的民诉法所涉及的执行内容,告知其须向法院申报财产,重申了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故意隐匿、转移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眼见无法再拖延,当即表示次日到嘉善法院协商解决履行全部债务。
  4月11日上午9时,双方当事人到了法院。经执行法官主持协商,并仔细核对有关账目、货物清单,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:欠款及诉讼费用总计38.5493万元,以法院查封的466根方桩折抵33.5493万元(当天下午由申请人自行装货),余款5万元由被执行人当天一次性付清。(钱骏 吴为民)